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41989********,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现住址为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镇**号楼**单元**室,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6日0时许,吴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寒某某通亭街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通亭街济青高速桥东侧与前方货车相撞,致吴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货车逃逸未侦破。吴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吴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4.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依法可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丰丽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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