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山检一部刑诉〔2019〕22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泰安市岱岳区**镇**街**号,住泰安市泰山景区**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3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13时49分许,被告人吴某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泰安市泰山区**镇**庄**街被查获。案发时,吴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本地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录制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卫东
检察官: 王 玮
2019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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