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垦检公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镇**村**号,2020年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16时37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鲁******灰色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垦利区**镇**村后停车休息,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东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吴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1.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一个月拘役,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莉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听资料光盘1张,附加证据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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