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右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301991********,户籍地及现居住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乡**村**组**户。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侦查,同日对被告人吴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察右前旗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23时10分,吴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蒙J*****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察右前旗国道208线355公里处,被察右前旗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后对其抽血化验血液中乙醇含量,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8mg/100ml,达到醉酒程度,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乌)公(司)鉴(理)字(2020)25号鉴定报告;
4.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察右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莹莹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2月19日被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限为2020年2月19日至2020年8月19日,电话1373995****。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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