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休宁县,住安徽省休宁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17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被黄山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黄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黄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4日转至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6日00时38分左右,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皖J****8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屯溪区齐云大道资口亭路口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诚安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0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前科查询记录、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诚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系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潘凌云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休宁县**乡**村**组家中。

2.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