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3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东区**镇**村**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哥哥王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金彭牌三轮电动车,沿**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颍上县**镇**村路段时,因观察不明、疏忽大意,碰撞到路边拉人力二轮车的王某乙(案发时已满60周岁),造成王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颍上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某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守跃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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