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41991********,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镇**村**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栋**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1时40分,被告人吴某某驾驶皖******号小型轿车,从阜阳市颍州区临泉路王伟烧烤门前路段出发挪车,在临泉路与阜南路交叉口被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发现吴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鉴定,吴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瑞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栋**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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