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9〕7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村**组(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肥东县长临河镇北大街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长临河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门口附近处时,与人发生争执,后被肥东县公安局民警查获。2018年11月2日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经检测,吴某某当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血样提取表等书证;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项良诚
2019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3册及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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