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琅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滁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031972********,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1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未取得机动车号牌的黑色南雅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滁州市池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鸿坤理想城小区大门前,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mg/100ml。
被告人吴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网信息查询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丛桦
检察官助理:张云超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19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