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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362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3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安徽省濉溪县人,现住淮北市相山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22时34分,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皖F*****号小型轿车,沿长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梅苑路交叉口北侧时,与朱某某驾驶的皖F*****号小型客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皖F*****号小型客车内乘客余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某全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2.74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经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认定,吴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某某赔偿被害人朱某某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鉴定结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岩

                            

                            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在其处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一张、证人(鉴定人)名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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