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一部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901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经济开发区**村**组**号,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小区**栋**室。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皖R*****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本市贵池区秋浦中路由西向东直行,0时12分行至与翠柏路交叉口处时,撞到道路中央隔离护栏,造成车辆及道路护栏损坏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事发时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4.4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案发后群众报警,吴某某到现场接受交通警察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护栏修复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警单、到案经过、票据等书证;
2.证人钱某某、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记录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的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汪少云
检察官助理:杨回回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小区**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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