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所在地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现住当涂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21时左右,被告人吴某某因与其妻子季某某发生争吵,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EA****号哈弗牌小型轿车由当涂县**街道出发,途经姑新路、登山路至**镇**村**村自然村其岳父家找其岳父评理。途中,季某某电话报警。当涂县公安局巡防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吴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遂电话通知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到现场后,对吴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其结果为124mg/100ml。随后,吴某某被带至医院抽血取样。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1mg/100ml。
2019年6月4日,被告人吴某某接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电话传唤,主动投案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季某某、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潘露琼
检察官助理:杨雪花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住当涂县**镇**小区**栋**室,联系电话18325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8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