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休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0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休宁县人,户籍地:安徽省休宁县*甲镇**村**组**号,住安徽省休宁县**花园**栋**单元**室。吴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休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休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晚上,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皖J***X小型普通客车,由休宁县**乡**村驶往休宁县*乙镇。20时19分许,吴某某行驶至休宁县*乙镇**路(**中学路口至**馆路口)3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公立司法所鉴定,送检的吴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32.2mg/100mL。
被告人吴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休宁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俞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执法取证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莺燕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安徽省休宁县**花园**栋**单元**室。
2.随案移送公安卷贰册,检察卷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