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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82********,汉族,大学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工程技术负责人,出生地山东省莱芜市,现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办公楼(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城**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安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0时52分,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鲁A****7号小型汽车,沿安庆市大观区集贤北路行驶至集贤北路变电厂附近路段时,追尾前方程某某驾驶的皖H****0号小型汽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安庆市交警支队民警在日常巡逻至事发路段时发现吴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立即将吴某某带回该队并通知安庆石化医院对吴某某提取了血样。经安徽全诚司法中心鉴定,案发时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3.6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经安庆市交警一大队认定吴某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吴某某对程某某表达了真诚的歉意,程某某对吴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思惠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取保候审地同现住地,联系电话:1365861****;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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