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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太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太谷县人民检察院

太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9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谷县,住太谷县**镇**村**巷**号,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太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太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中午,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晋K****1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凤仪街南山北路口,被太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19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罚金10000元至11000元,并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和财产刑执行情况,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武鸿鹏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太谷县**镇**村**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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