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二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92********,回族,大专文化,**公司**,出生地天津市红桥区,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道**里**门**号,现住地同户籍地。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8日5时05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津HP****白色“颐达”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气象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平山道交口北侧,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致其车辆左侧前部与道路中心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交通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告人吴某某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5.0mg/100ml,系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照片等物证;
2.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身份证明、案件来源与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吴某某对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法律适用和适用速裁程序均无异议,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文峰
检察官助理:杜梅华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天津市红桥区**道**里**门**号。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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