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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

自然概况

被告人吴某某,男 ,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6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青冈县**镇**村**屯,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

日期

2019年12月1日

诉讼过程

及权利告知

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2020年10月1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1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黑色钱江牌二轮燃油摩托车(牌照为吉D****0),沿世纪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政东街路口处时,与沿世纪大道由西向东至政东街路口处左转弯的的被害人冯某某驾驶的白色尼桑牌小型汽车相撞(牌照为黑E****9),造成车辆受损,吴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冯某某报警,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萨尔图大队执勤民警在现场将吴某某查获。民警对吴某某、冯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分别为149.3mg/100ml、0mg/100ml。随后吴某某、冯某某又被带至大庆市中医医院抽取血样。经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萨尔图大队认定:吴某某、冯某某承担此起事故同等责任。经鉴定:吴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9.6mg/100mL,冯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吴某某驾驶的摩托车车辆安全性能不合格。吴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吴某某已赔偿冯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证据清单

1. 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住院通知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信息说明、谅解书、证明、情况说明等;

2. 证人霍某某证言;

3. 被害人冯某某陈述;

4. 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

5. 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大庆市**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 视听资料。

罪名认定

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其处罚。

量刑情节

从轻

情节

法定

自首;认罪认罚。 

酌定

被告人吴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从重

法定

酌定

被告人吴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安全性能不合格;吴某某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

有犯罪前科前科

量刑建议

拘役

二个月

罚金

6,000元

附项

1. 被告人吴某某现在处所: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室;

2.本案卷宗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此  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车晓丽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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