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刑诉〔2021〕9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固镇县**镇水上**大闸**航运公司**队**号,现住固镇县**镇**路**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吴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晚,被告人吴某甲在固镇县**镇**中餐厅饮酒,后驾驶皖C*****白色**牌小型普通客车经老S**省道、**桥行驶至**路与**路交叉口东侧时,被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8月11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吴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值为1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吴某乙、张某某的证言;
2.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4.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6.案发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姜维维
检察官助理 陈巧巧
2021年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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