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仪检一部刑诉〔2020〕218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2197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镇**村**组**号,住仪陇县**镇**小区**栋**单位**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从仪陇县新政镇恒益滨江国际小区往仪陇县人民医院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新政镇人民路朝阳大酒店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楠
检察官助理:何玮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8471****;
2.卷宗两册 、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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