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乐市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吴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723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公安局**派出所,现住址新疆博乐市****,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博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3日被博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使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新E*****号小型轿车,沿博乐市西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赛里木湖路交叉路口处时,与前方停车等待红绿灯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新E*****号小型普通客车碰撞肇事,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博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吴某某静脉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0.107mg/100ml,属醉酒。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博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月铭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住新疆博乐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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