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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二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2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镇**村**号。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闽H****号二轮摩托车从南平市建阳区徐市镇中学往**厂宿舍方向行驶,途经徐市镇阳顺路老茶厂路段,因操作不当撞向前方被害人陈某某临时停在路旁的小型货车,造成吴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随后陈某某一方报警,吴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处理。后民警出警对吴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吴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45mg/100ml,之后民警将其带至南平市建阳第一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送检的吴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52.6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吴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归案后,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事后,吴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某车辆维修费人民币2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单、到案经过、收条等;

2. 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吴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吴某某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上述情节建议判处吴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游嗣强

                                   检察官助理   蔡艳敏

                    

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三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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