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白某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包白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90********,蒙古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现住包头市白某鄂某某区矿山路**街坊**小区**栋**号,包头市**矿业有限公司工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包头市公安局白某鄂某某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白某鄂某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蒙A*****号小型轿车沿包头市白某鄂某某区百灵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与矿山路交叉路口南约50米处,被包头市白某鄂某某区交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包头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77.9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个人信息情况(被告人基本情况、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所驾驶车辆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2)2020年7月8日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白某鄂某某区大队出具的被告人吴某某归案情况;
(3)2020年7月6日,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敕勒川镇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4)2020年6月12日,白某矿区交管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2020年6月15日包头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包公交鉴(酒检)字[2020]311158号;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吴某某抽血化验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照片、毒品检验照片、所驾车辆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白某鄂某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原昆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碟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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