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刑诉〔2021〕3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83********,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镇**街**委**组**号,现住科左后旗**镇**小区**号楼**号。因犯强奸罪,于2010年12月5日被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1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传祺牌小型轿车(蒙G*****),沿科左后旗**镇**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防疫检查站时,被科左后旗公安局交通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3月6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0.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记录、归案说明、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查询结果、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韩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通秉司鉴【2020】酒鉴字第0236号检验意见书;5.视听资料:审讯视频光盘2张、采血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珊珊
检察官助理 赵珊 2021年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科左后旗**镇**小区**号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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