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一部刑诉〔2019〕10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兰西县,住兰西县**乡**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7日16时许,吴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宗申牌三轮车沿兰西县麻城大道由东向西行驶,经兰西县前刘新河社区综合服务站前路上时,与路上行人郑某某相撞,造成郑某某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吴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吴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谅解书等;

2.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3.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二份;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礼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3月14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