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明检刑诉〔2020〕45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91983********,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12时37分许,被告人吴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普通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高某某**线**村村口路段时,撞上路边警示桩,造成吴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吴某某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129.6mg/100mL。经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3.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检 察 官 康志军
检察官助理 刘燕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村厂内宿舍,联系电话1351652****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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