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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64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6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9月15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1日,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云******摩托车途经镇雄县**路段时,与何某某驾驶的车相接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吴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1个月,并可适用缓刑,罚金1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雪姣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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