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四部刑诉〔2020〕109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1197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家住**幢**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苏******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在行驶至昆明市**路****城三号门附近***大酒店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6.02mg/100ml(乙醇/血),已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宗宁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3320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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