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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区检一部刑诉〔2020〕Z15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41976********,满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城关镇**楼**号楼**单元**室,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竞技钓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0日12时05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蒙宁A*****号小型越野客车沿乌海市乌达区团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团结路与乌兰布和街交叉路口南50米处时,被乌达交警大队交警查获。经鉴定,吴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3.26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玉枝

  2020年12月2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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