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及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苏LT****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丹阳市吕城镇井园村井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该道路0公里500米处时,将摩托车开到路边沟里,造成车辆受损、吴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吴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案件案件侦破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芮某某、洪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志龙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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