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住上蔡县**镇**村**号。2007年4月19日犯盗窃罪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12月18日犯盗窃罪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8年8月6日犯打击报复证人罪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9年8月12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豫P8****正三轮摩托车沿**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上蔡县**镇**路口时与相对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粤T0****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后经事故责任认定、血样检测,吴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1.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刘某某、白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检测意见;
4.书证:被告人吴某某的户籍证明、犯罪前科查询材料、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告知笔录及查获经过等相关材料;
5.现场勘验记录、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报废机动车辆,且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具有犯罪前科、无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等情节,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华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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