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刑诉〔2020〕60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41990********,汉族,中专文化,自由职业,户籍地在江苏省射阳县**镇**村**组**号,住江苏省江阴市**路**弄**号。2020年9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1时55分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牌号为苏******的小型轿车途经沈海高速、中环高架行驶至本市静安区汶水路进万荣路西约200米处,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吴某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129mg/100mL,后经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6.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周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查获经过》、查获视频、《进出上海道口信息查询单》、高架卡口信息查询结果单、高架照片,证实被告人吴某某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的事实。

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 

3.《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视频,以及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吴某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和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情况。

4.户籍人员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页截图,证实被告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

5.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单,证实涉案车辆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魏杰

                                检察官助理: 杨阳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7368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