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二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87********,汉族,大专文化,外籍模特经纪人,出生地浙江省安吉县,户籍在浙江省安吉县**镇**村**村**号,暂住本市普陀区**路**弄**大厦**幢**室。吴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月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该局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2月1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5月2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6月1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法律援助律师、被害人的意见,补充了相关证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8时4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牌号为浙******的轿车,行驶至本市**路**路西侧路口时,追尾前方车辆。对方车主报警,吴某某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置。接警民警带吴某某至医院抽取血样,其间吴某某拒不配合。经司法鉴定,吴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1mg/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已赔偿对方车主物损等费用。
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证明其酒后驾驶牌号为浙******的轿车,行驶至**路**路西侧路口时,追尾前方车辆,其见对方车主报警,在现场等候民警,接警民警给其做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移交长寿路派出所处置,其已赔偿对方车主。
2.证人交警沈某某和尤某某以及辅警赵某某的证言、执法记录视频、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据、吹气照片,证明沈某某接到指令至**路**路西侧路口处理两车追尾事故,发现驾驶员吴某某身上有酒气,呼叫增援,尤某某、辅警赵某某到场,给吴某某做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移交长寿路派出所处置,吴某某在抽血时拒不配合。
3.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抽血照片,证明案发后抽取吴某某血样,经司法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1mg/ml。
4.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证明吴某某案发时驾驶的牌号为浙******的轿车在年检有效期内,其有驾驶小型轿车的资格。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物损评估意见书、事故车辆勘估表、收据、转账记录截图,证明吴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直接物损人民币3397元、评估费和资料费合计人民币220元,其已赔偿对方人民币3680元。
6.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吴某某的身份情况,查无前科。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且拒不配合抽血检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瑾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本市,电话1820187****;
2.侦查卷宗两册、光盘一份、补充材料六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法律意见书》一份,法律援助律师周粟茵,电话1861695****;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