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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227321974********,水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220日被三都县公安局采取监视居住2020年8月27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202098日决定,同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自己一辆牌号为贵JZ****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三都县大河镇丰乐社区交然村方向往丰乐街上行驶,当行驶至丰乐街上丰乐派出所附近路段与对向刘某某驾驶的一辆牌号为贵F*****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贵F8***重型罐式半挂车会车时,因吴某甲酒后操作不当,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刘某某驾驶的车辆左侧后轮发生碰撞,导致二轮摩托车和吴某甲侧倒在地后,吴某甲的左手被刘某某驾驶的车辆左侧后轮碾压受伤的交通事故。民警赶到现场时,发现被告人吴某甲有一股浓烈的酒味,于是让其做酒精含量呼气测试,测试为154mg/100mL。事故发生后,120急救车与吴某甲家属将吴某甲送往医院救治途中,吴某甲强行下车后逃跑,次日被其家属找到后将其送到医院治疗后向公安机关报告。经三都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吴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照片;

2、到案经过,酒精含量呼气测试结果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犯罪前科证明,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证人吴某乙、蒙某某、刘某某证言;

4、被告人吴某甲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事故现场图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但其在案发后主动交待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真诚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具有酌情从宽处罚情节,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韦薇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9827****。

2、公安侦查卷宗贰册,公诉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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