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份证号码:3622221975********,江西高安人,汉族,大专文化,住江西省高安市**镇**路**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18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其小姨子家吃饭,吃饭期间喝了二两左右白酒,饭后吴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赣*****的小型轿车返回家中,行驶至高安市**镇**路口时,**中队巡逻民警用酒精检测仪对吴某某进行检测,结果为88mg/100ml,随后巡逻民警将吴某某带至高安市**卫生院提取血样。经鉴定,吴某某送检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7.08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血样提取登记表;5.同录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属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柏建涛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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