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201221971********,汉族,初中文化,长春**保安,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小区**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2月1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10月31日19时37分,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红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沿本市南关区永宁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北十条交会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97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
(二)书证: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仪酒精浓度检测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违法犯罪信息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学艳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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