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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鄯检一部刑诉〔2020〕64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鄯善县********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鄯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鄯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00时30分,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新KB****号奇瑞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鄯善县国道312线3865公里处时,被鄯善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并移交至交警大队。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54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3.物证照片;4.书证:查获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常口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鄯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宇锋

(院印)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住**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9******。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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