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鄯检一部刑诉〔2020〕64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鄯善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鄯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鄯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00时30分,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新KB****号奇瑞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鄯善县国道312线3865公里处时,被鄯善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并移交至交警大队。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54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3.物证照片;4.书证:查获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常口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鄯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宇锋
(院印)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住**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9******。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