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三组刑诉〔2021〕2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中共党员,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71957********,蒙古族,高中文化,吉林省通榆县人,农民,现住通榆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3日由我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通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5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在行驶至向海乡西艾力至七台庙公路1公里处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吴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129.4mg/100ml。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抓获经过、案发经过、前科劣迹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叁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婧
2021年1月1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在通榆县**乡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
3.证人名单:王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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