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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茂名市电白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12月26日将该案移交我院办理。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8日14时30分许,在****大道**村路口,被告人吴某某醉酒无证驾驶粤K8****普通二轮摩托车与麦某某驾驶的豫NK****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吴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麦某某负次要责任。经对吴某某血液进行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到案经过 、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景荣

(院印)

2020年1月16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23215****

2.公安侦查卷贰卷,检察卷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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