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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二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5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福建**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镇**大道**号**座**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4日晚2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闽A5****号牌小型轿车从台江区汇诚佳源居出发,沿江滨西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台江区江滨西大道(西二环南路至上浦路)三迪中心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福建南方词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吴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35.2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员交通违法记录证明、提取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抽血照片、酒精含量呼气检测现场记录、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证人缪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南方司鉴中心[2020]醇鉴字第134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南方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20200754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调查记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柳南

检察官助理:陈  钦

2020年10月17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50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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