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二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住谷城县**镇**村**组**号。因犯危险驾驶罪,谷城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0日决定逮捕,2020年7月23日被谷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 月28日被谷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鄂F****3两轮摩托车,由谷城县城关镇西关街往东二街方向行驶,行至城关镇城内街十字路口,被设卡检查的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吴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207mg/100ml,依法将其带至谷城县中医院提取血样。同年8月29日,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鄂襄阳汇驰鉴[2020]毒鉴字第35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从送检的吴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84.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信息、查获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献勇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谷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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