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二部刑诉〔2020〕96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1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金华市**区**镇**村**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12时45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行驶至金华市**区**线**路段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交警当场查获。
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吴某某送检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4mg/100mL。
经浙江共安检测鉴定技术有限公司鉴定,涉案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属机动车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查获经过、口腔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信息查询单、前科情况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静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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