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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11970********,汉族,初中,无业,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现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C*****灰色轿车,行驶至洛阳市洛龙区李村镇高铁大道龙顾路口,被伊滨交巡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对吴某某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7mg/100ml,后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3.7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经讯问,对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到案经过;3、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鉴定意见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红昌 韩伊婷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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