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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日出生于武夷山市,公民身份号码352103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武夷山市********号,现住武夷山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闽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武夷山**医院出发,由**路往**大道方向行驶,途经**大道**海产品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吴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9.7mg/100ml,超过国家醉酒标准阈值,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行驶证、驾驶证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先泉

检察官助理:林曦

2020年6月1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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