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8281984********,河南省新蔡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阳江市**镇**(户籍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吴某乙)。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某某。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5日凌晨1时某某,被告人吴某甲驾驶电动三轮车去到阳江市平冈镇广青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广青公司)4号门附近。吴某甲通过铁皮围墙缺口处进入广青公司内,将厂区内堆放的1060千克高碳铬铁搬至厂区外其三轮车上。3时某某,吴某甲欲驾车逃离时,被广青公司保安发现,随即弃车逃跑并躲在树林中。6时某某,保安在4号门附近发现并抓获吴某甲。
经鉴定,被盗的1060千克高碳铬铁共价值6684.36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证人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甲的某某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文超
2020年3月5日
附注: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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