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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二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92********,汉族,大学文化,工程监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乡**村**组**号,住平潭县**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经平潭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4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闽H*****小型轿车,途经平潭县西航路下坡路段时,被公安局巡逻民警查获,后被带至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平潭分院抽到血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53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酒精呼气测试单、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调查笔录、尿液提取笔录;

6.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抽血照片、尿检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晋军

检察官助理:连翠美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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