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581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山西省高平市**街**巷**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富路牌四轮电动汽车在高平市龙渠村由亿海快捷酒店门口向龙渠村高平市十大碗饭店门口由西向东倒车时,与牛某某停放在道路东侧的晋E****2奥迪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9.1mg/100ml。经山西君和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某驾驶的富路牌四轮电动汽车为纯电动汽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经高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吴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郭某甲、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吴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芳
检察官助理:郭文娟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住原籍,电话:15525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