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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021965********,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源县**街**小区**号楼,住山东省沂源县**街道**号楼**单元**号,因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5月21日被本院不起诉;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15时02分,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胜利路由西向东行至胜利路新城宾馆门口,撞在新城宾馆影壁墙。现场勘查中,出警民警发现被告人吴某某有饮酒驾车的嫌疑。经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吴某某的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26.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营业执照、情况说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发破案经过;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吴某某查获及抽血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慧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沂源县**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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