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汽车三轮车,沿省道229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兰陵县芦柞镇芦柞一村路段时,将同向行驶的颜某某所骑的人力三轮车撞倒,造成颜某某受伤,被告人吴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当时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69.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本案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于2017年4月1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血样登记表等书证;被害人颜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贵彬
2018年5月3日
附:
1. 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
2. 侦查卷一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