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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刑诉〔2017〕39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6221989********,汉族,大专文化,医生,现住蚌埠市**街**宿舍。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北雅牌黑白色二轮踏板摩托车行驶至本市**道与延安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民警将吴某某带回交警七大队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68mg/100ml,民警随即将吴某某带至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抽血备检。2017年4月14日,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吴某某的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入所健康体检表、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合格证、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聘请书、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关于吴某某的血样乙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

5.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董艳

葛静

2017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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