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4197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住**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祁门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8日被祁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20点50分,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悬挂号牌为皖******号普通两轮摩托,在祁门县**村**栋附近道路上与余某甲骑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吴某某受伤。在医院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测试,结果为129mg/100ml,后抽血送验。

2020年1月20日,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皖信立司鉴[2020]毒鉴字第0113号,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基本情况、查获经过、立案决定书、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后驾驶前科查询、工作单位证明、行政处罚告知书及决定书;

2.证人余某甲、程某某、费某某、余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国平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956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